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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的通知 甘建建[2006]230号 Qianren human resources

关于印发《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综合记分评标
定标办法》的通知
甘建建[2006]230号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单位及招标代理机构:
为了规范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定标活动,我厅制定了《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
二OO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招标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定标活动,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05】10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定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评标、定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影响评标过程及结果。
第四条 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活动。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三分之二的评标专家,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政府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工程造价师不得少于3名)。招标人推荐的三分之一专家,应当是具有工程技术、经济专业职称的人员。专家抽取工作可在开标时同时进行。因技术特殊的工程,经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核实后,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五条 开标前,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或者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不能出示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的。
第六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出现两个以上法人公章不一致或者法定代表人印章不一致的;
(二)省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必须是注册在本企业的一级项目经理)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投标人递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者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五)投标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或者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项目管理机构与备案登记或者资格预审通过的不一致的;
(六)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银行或者担保公司出具的投标保函或者担保书的;
(七)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协议书的;
(八)采用施工图预算或者工程量清单报价的,投标人未提交完整的工程造价文件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之间修改内容、计算错误、文字表述等内容出现明显雷同时,评标委员会可视为串通投标或者围标,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投标报价总分为100分。
(一)报价评审程序
投标报价(必须在5家以上)在招标人控制指标价和大多数投标人报价的+4%~-8%(包括+4%、-8%)以内者,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的算术平均值的基础上,由招标人当众随机抽取浮动点(浮动点分别为:+1%、+0.5%、0%、-0.5%、-1%、-1.5%、-2%)后,计算得出评标指标。评标指标=投标人报价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的算术平值/(1+浮动点绝对值)。投标报价与评标指标相比,每向上浮动0.5%扣1分,每向下浮动0.5%扣0.5分(高于0.5%按1%计,低于0.5%按0.5%计)。投标报价与评标指标相同时,得满分100分。
(二)招标人控制指标价高于或者低于大多数投标人报价的+4%~-8%(包括+4%、-8%)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招标人控制指标价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方可进入本条“(一)报价评审程序”的评审。
(三)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文件的总报价、合价有计算错误的,应当依照单价调整其合价、总报价。经投标人同意,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若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其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投标文件小写金额与大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四)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工程造价控制指标。工程造价控制指标是指施工图预算价。施工图预算应当由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并加盖编制单位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和编制人员资格印章。
第九条  施工能力、施工方案或者施工组织设计扣分
(一)施工能力扣分
1.投标的项目经理未承担过湿陷性黄土地区施工任务者扣1.5分;
2.投标的项目经理未承担过同类工程(指面积、总高度和层数相近,以近三年备案施工合同原件和中标通知书为依据)者扣1.0分;
3.投标的项目技术负责人达不到中级(包括中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者扣1.0分;
4.拟投入的机械设备达不到工程施工要求者扣2.0分;
5.施工的主要技术工种安排不合理,不能满足施工要求者扣1.5分。
(二)施工方案或者施工组织设计扣分:
1.施工方案或者施工组织设计不能指导施工者扣1.5分;
2.没有执行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规范的具体措施者扣1.0分;
3.没有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者扣1.0分;
4.没有确保安全生产的措施或者安全生产措施费未单列者扣1.0分;
5.横道图或者网络图分部分项工程的工期不合理或者与总工期不一致者扣1.0分;
6.没有合理的施工总平面图者扣1.0分;
7.没有文明施工的保证措施者扣1.0分;
8.没有采用国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广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者扣0.5分。
第十条 本规定第九条(一)施工能力、(二)施工方案或者施工组织设计中各项评审内容满足工程要求,视为合格者不得扣分。涉及扣分项目时,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提交评标委员会集体进行评审后方可扣减该项分值。
第十一条 安全事故扣分
(一)投标人施工现场发生四级重大安全事故,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自通报之日起,在3个月内评标中,每次对投标人扣0.5分,对负有责任的项目经理每次扣0.8分。
(二)投标人施工现场发生三级重大安全事故,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自通报之日起,在6个月内评标中,每次对投标人扣0.8分,对负有责任的项目经理每次扣1.2分。
(三)投标人施工现场发生二级以上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事故后有瞒报行为,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自通报之日起,在12个月内评标中,每次对投标人扣1.0分,对负有责任的项目经理每次扣2.0分。
第十二条 工程质量事故扣分
(一)投标人发生四级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自通报之日起,在3个月内评标中,每次对投标人扣0.5分,对负有责任的项目经理每次扣0.8分。
(二)投标人发生三级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自通报之日起,在6个月内评标中,每次对投标人扣0.8分,对负有责任的项目经理每次扣1.2分。
(三)投标人发生二级以上重大质量事故或者发生事故后有瞒报行为,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自通报之日起,在12个月内评标中,每次对投标人扣1.0分,对负有责任的项目经理每次扣2.0分。
第十三条 建筑市场不良记录扣分
(一)投标人被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包括通报、经济处罚、停工整顿等)的,自查处之日起,在6个月内评标中,每次对投标人扣1.0分。
(二)投标人被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包括通报、经济处罚、停工整顿等)的,自查处之日起,在12个月内评标中,每次对投标人扣1.5分。
第十四条  投标人报价总得分,减去所有扣分后,最高得分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后,由第二名作为中标侯选人,依次类推。投标人得分出现绝对相等时,以低报价优先的原则确定中标人。
第十五条 在评标过程中,除评标委员会成员及评标监督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室,不得参与评标、定标的有关工作。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未按本规定第九条规定评审的,评标无效,并追究评标委员会的责任。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评标纪律,恪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任何投标人及利害关系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监督评标活动的有关人员在宣布评标结果之前,不得泄露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等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字。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报告有不同意见的,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评标报告。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甘肃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省内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