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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兰招标字[2009]44号 Qianren human resources

关于印发《兰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

评标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建设局、招标办,各招标(代理)、施工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兰州市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试点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兰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兰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活动和管理。

第三条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第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评标委员会的招标人代表应当是招标单位熟悉招投标业务的工作人员或代理机构专业人员。其中重点项目招标人代表应当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招投标管理机构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特殊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但事先应当向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熟悉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二)安排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分工;

(三)汇总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问题,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内容进行评审;

(四)记录评标过程中的争议事项;

(五)汇总评审情况并查验相关资料的完整性;

(六)组织编写评标报告。

第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评标专家回避制度》规定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九条 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和随机抽取法。

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技术复杂、施工难度较大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对于投资规模小、技术要求低或季节性较强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随机抽取法。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十一条 投标文件的评审按先初步评审后详细评审的程序进行。

初步评审应当对所有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响应性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确定合格的投标文件。详细评审应当对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评审、比较。

第十二条 技术部分评审的一般程序为:

(一)符合性评审;

(二)施工组织措施、质量保证措施、施工方案评审;

(三)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计分,并对各项评审内容给出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商务部分评审的一般程序为:

(一)对投标价格及其各组成要素的合理性和符合性进行逐项评审;

(二)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发放投标人;

(三)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计算得分或者给出评审结论。

第十四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同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按无效标或废标处理:

(一)无投标人公章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签字的;

(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三)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四)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或者项目管理机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五)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

(六)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七)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八)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期限的;

(九)投标预算书无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编制人签字及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的;

(十)投标报价超过工程预算控制价的;

(十一)投标报价被认定为以低于成本价竞争的;

(十二)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暂定价格的;

(十三)投标报价不执行招标文件规定的政策性价格的;

(十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要求的;

(十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明显雷同情况的;

(十六)投标报价的电子投标文件无法导入计算机评标系统的。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认定废标后,当有效投标不足3个时,可以继续评标,也可以否决全部投标。经评审后,认为有效投标均不符合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或者明显缺乏竞争力时,应当否决全部投标。

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十七条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至3名,并标明排列顺序。

第十九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因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条 评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投标管理机构可以要求评标委员会复议,或者要求招标人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

(一)评标工作有明显错误的;

(二)招标人或者投标人对评标结论有重大异议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