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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印发《兰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兰招标字[2011]15号 Qianren human resources

兰招标字[2011]15号
关于修订印发《兰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
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建设局招标办,各有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兰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兰招标字[2009]44号)实施一年多以来,对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促进公平竞争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进一步增强评标办法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正确引导投标人科学合理投标,通过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经研究,对办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兰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办法》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兰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活动和管理。
第三条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第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评标委员会的招标人代表应当是招标单位熟悉招投标业务的工作人员或代理机构专业人员。其中重点项目招标人代表应当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招投标管理机构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特殊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但事先应当向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熟悉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二)安排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分工;
(三)汇总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问题,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内容进行评审;
(四)记录评标过程中的争议事项;
(五)汇总评审情况并查验相关资料的完整性;
(六)组织编写评标报告。
第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评标专家回避制度》规定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九条 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
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技术复杂、施工难度较大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十一条 投标文件的评审按先初步评审后详细评审的程序进行。
初步评审应当对所有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响应性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确定合格的投标文件。详细评审应当对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评审、比较。
第十二条 技术部分评审的一般程序为:
(一)符合性评审;
(二)施工组织措施、质量保证措施、施工方案评审;
(三)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计分,并对各项评审内容给出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商务部分评审的一般程序为:
(一)对投标价格及其各组成要素的合理性和符合性进行逐项评审;
(二)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发放投标人;
(三)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计算得分或者给出评审结论。
第十四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同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按无效标或废标处理:
(一)无投标人公章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签字的;
(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三)投标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与备案登记不一致的;
(四)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及项目管理机构中其他管理人员与备案登记不一致的;
(五)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
(六)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七)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八)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期限的;
(九)投标预算书未加盖注册或登记在本企业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印章和签字的;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复印件),未加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的或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未签字、加盖执业印章的;
(十)投标报价超过工程预算控制价的;
(十一)投标报价被认定为以低于成本价竞争的;
(十二)未执行招标人提供的暂定价格的;
(十三)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未单独列项的;
(十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要求的;
(十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明显雷同情况的;
(十六)投标报价的电子投标文件无法导入计算机评标系统的。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认定废标后,当有效投标不足3个时,可以继续评标,也可以否决全部投标。经评审后,认为有效投标均不符合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或者明显缺乏竞争力时,应当否决全部投标。
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十七条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至3名,并标明排列顺序。
第十九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因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条 评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投标管理机构可以要求评标委员会复议,或者要求招标人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
(一)评标工作有明显错误的;
(二)招标人或者投标人对评标结论有重大异议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遵循以下评审程序:
(一)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最低的前三名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经初步评审不足三名投标人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依序选取投标报价次低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以此类推。
(二)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
1、技术部分评审
技术部分应满足工程建设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采用合格制评审的方式。只有技术部分通过评标委员会评审的,才能进行商务部分的评审。
2、商务部分评审
(1)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按下述原则进行校核、修正
a、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b、小写金额与大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c、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小数点错位,应以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d、各单项金额相加与其合计金额不一致时,以各单项金额为准,并修改相应合计金额。
调整后的投标报价经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后产生约束力,若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2)对投标人经校核的投标报价汇总比较,并由低到高进行排序。
(3)对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的商务报价与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一致性情况进行评审。
(4)对投标文件需要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问题,评标委员会成员以书面形式进行询问。
(5)对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的报价做出是否符合经评审最低评标价的评判(投标报价低于大多数投标人投标报价7%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进行竞标,其投标按废标处理)。
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的报价被否决的,评标委员会应对次低排序投标人的报价按照上述程序进行评审,以此类推。
(三) 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确定经评审最低投标价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附件二:
综 合 评 估 法
综合评估法适用于技术复杂、施工难度较大的工程建设项目。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的各项内容逐项进行评审和比较。
一、投标报价
1、评标指标的计算
投标人报价低于大多数投标人报价7%以上(包括7%)的,按低于成本价处理。
评标指标=二次平均值/(1+浮动点绝对值)
二次平均值计算方法为:以工程预算控制价(投标截止日三天前公布)为基数,以1个百分点为单位,先计算出同一百分点区域内的平均报价,然后计算不同百分点区域平均报价的平均值,即为计算评标指标的“二次平均值”。
浮动点由招标人当众随机抽取(浮动点设置为+1%、+0.75%、+0.5%、+0.25%、0%、-0.25%、-0.5%、-0.75%、-1%、-1.25%、-1.5%)。
2、投标报价得分计算
投标报价与评标指标相同时,得满分100分。投标报价与评标指标相比,每向上、下浮动0.5%扣0.5分(高于0.5%按1%计,低于0.5%按0.5%计)。
二、施工能力
1、投标的项目经理未承担过同类工程(以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竣工验收证书原件为依据,自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三年内为有效期)者扣0.2分;
2、投标的技术质量负责人达不到中级工程技术职称者扣0.2分;
3、拟投入的机械设备达不到工程施工要求者扣0.2分;
4、施工的主要技术工种安排不合理,不能满足施工要求者扣0.2分。
竣工验收证书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为准,中标通知书以经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为准。
三、施工方案或者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方案或者施工组织设计不能反映工程特点,没有针对性,不能合理指导施工者扣0.4分;
2、对工程质量的关键环节,没有针对性的保证措施者扣0.2分;
3、对安全生产关键环节,没有针对性的保证措施者扣0.4分;
4、对文明施工关键环节,没有针对性的保证措施者扣0.2分;
5、对施工进度控制的关键环节,没有针对性的保证措施,横道图或者网络图分部分项工程的工期不合理或者与总工期不一致者扣0.2分;
6、没有合理的施工总平面图者扣0.2分;
7、没有采用国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广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者扣0.2分;
8、没有执行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规范的具体措施者扣0.2分。
施工能力、施工方案或者施工组织设计的各项评审内容满足工程和招标文件要求,视为合格者不得扣分。涉及扣分项目时,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提交评标委员会集体进行审定后方可扣减该项分值。
四、安全质量
1、投标人施工现场发生一般事故,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自通报之日起,在3个月内评标中,每次对投标人扣0.5分,对负有责任的项目经理每次扣0.5分;
2、投标人施工现场发生较大事故,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自通报之日起,在6个月内评标中,每次对投标人扣0.8分,对负有责任的项目经理每次扣0.8分;
3、投标人施工现场发生重大及特别重大事故,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自通报之日起,在12个月内评标中,每次对投标人扣1.0分,对负有责任的项目经理每次扣1.0分。
五、建筑市场不良记录
1、投标人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包括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停工整顿、不良记录等)的,自查处之日起,在6个月内评标中,每次对投标人扣1.0分;
2、投标人发生失信行为被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查处(包括公告、罚款、不良记录等)的,自查处之日起,在3个月内评标中,每次对投标人扣1.0分。
六、业绩信誉
1、投标的项目经理承担过的同类工程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或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限装饰工程)的,自发证之日起,在三年内评标中,每次对投标人加0.5分;
2、投标的项目经理承担过的同类工程获得中国建筑业协会颁发的“全国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奖的,自发证之日起,在两年内评标中,每次对投标人加0.5分;
3、投标的项目经理获得中国建筑业协会颁发的“全国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奖的,自发证之日起,在两年内评标中,每次对投标人加0.5分;
4、投标人获得中国建筑业协会颁发的“全国建筑业AAA级信用企业”奖的,自发证或年度复审通过之日起,在一年内评标中,每次对投标人加0.5分。
5、投标人全部为省内企业(含中央在甘企业、中央企业和外省企业在甘设有分公司的)时,下列获奖项目予以加分:
a、投标的项目经理承担过的同类工程获得飞天奖或白塔奖的,自发证之日起,在一年内评标中,每次对获飞天奖的加0.25分,获白塔奖的加0.2分;
b、投标的项目经理承担过的同类工程获得“甘肃省建设工程文明工地”或“兰州市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奖的,自发证之日起,在一年内评标中,每次对获“甘肃省建设工程文明工地”的加0.25分,获“兰州市建设工程文明工地”的加0.2分;
c、投标的项目经理获得“甘肃省工程建设优秀建造师”或“兰州市工程建设优秀建造师”奖的,自发证之日起,在一年内评标中,每次对获“甘肃省工程建设优秀建造师”的加0.25分,获“兰州市工程建设优秀建造师”的加0.2分;
d、投标人获得“甘肃省建筑业诚信企业”奖的,自发证之日起,在一年内评标中,每次对获五星级的加0.25分,获四星级的加0.15分,获三星级的加0.1分。
同一项目同类奖项获奖加分按最高分计,不累积得分。
七、综合得分计算
投标人综合得分由上述项目分项得分合计得出。得分最高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得分相同时,低报价优先。